不动产登记“六不准” 发布日期:2023-08-29 访问次数: 信息来源: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字号: [ 大 中 小 ] 一、不准违法违规办理不动产登记。二、不准随意增加登记材料或环节。三、不准泄露不动产登记资料信息。四、不准指定或变相指定中介服务。五、不准收取“好处费”或乱收费。六、不准“推绕拖”刁难办事群众。 【打印本页】 【关闭窗口】